310 巴利《法句經》306-319 〈22 地獄品 Nirayavaggo〉

Apuññalābho ca gatī ca pāpikā, bhītassa bhītāya ratī ca thokikā;

Rājā ca daṇḍaṃ garukaṃ paṇeti, tasmā naro paradāraṃ na seve. (310)

遭遇惡報與墮入惡趣,

(這樣的)男女處於恐懼,他們所得的樂趣其實很少,

而且王法處以重刑,因此不應侵犯他人的妻子。(310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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此首偈頌為一個句子「tasmā naro paradāraṃ na seve」。「tasmā 所以,因此」(連接詞),主詞為「naro 人」,動詞為「seve 結交、狎近,擁抱」(第三人稱單數現在式動詞,祈使態 optative;第三人稱單數現在式動詞為 sevati),「na seve 不結交、狎近」,受詞為「paradāraṃ 別人的妻子」。此句為「因此,人不該結交、狎近別人的妻子」。

這些「理由」為:

  1. 「apuññalābho 造成惡業、遭受惡報」,apuñña 非功德、惡業 lābho 得到。
  2. 「gatī pāpikā 去到惡趣」。
  3. 「bhītassa bhītāya ratī thokikā 從畏懼的樂趣非常微小」,「bhītassa ratī 從男生畏懼的樂趣」,「bhītāya ratī 從女生畏懼的樂趣」。
  4. 「Rājā daṇḍaṃ garukaṃ paṇeti」。主詞為「Rājā 國王」,動詞為「paṇeti 判定、判罰」,受詞為「daṇḍaṃ garukaṃ 嚴重的處罰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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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法句經》卷2〈地獄品 30〉:

「不福利墮惡,畏[7]惡畏樂寡,

 王法重[8]罰加,身死入地獄。」(CBETA, T04, no. 210, p. 570, a15-16),[7]惡=而【宋】【元】【明】【聖】。[8]罰=罪【元】【明】。

《出曜經》卷6〈無放逸品 4〉:

「不福利墮惡,畏而畏樂寡,

 王法重罪加,制意離他妻。」(CBETA, T04, no. 212, p. 641, a7-8)

《法集要頌經》卷1〈放逸品 4〉:

「無福利墮惡,畏而畏樂寡,

 王法加重罪,身死入地獄。」(CBETA, T04, no. 213, p. 779, a28-29)。

梵文《法句經》對應偈頌位於〈4 不放逸品〉,Uv 4.15b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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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亨寺版《法句經》卷1:

「罪業墮惡趣,恐怖得樂少,

國王加酷杖,則莫犯他妻。」(CBETA, N26, no. 9, p. 45, a3 // PTS. Dhp. 45)

第四句的受詞為「daṇḍaṃ garukaṃ 嚴重的處罰」,比翻譯作「酷杖」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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